《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规定。将有效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
根据这一措施,电力监管机构具体对涉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八个方面实施监管。包括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等。
《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办法》同时明确,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